抗議活動採訪通知
過勞死連環爆,全民健康拉警報
活動時間:100年3月8日 9:40
活動地點:行政院大門口
1908年,一萬五千個紐約女工在三月八日走上街頭,要求縮短工時、提高工資,喊出「麵包與玫瑰」訴求勞動者的經濟與生活條件;一百年前的今天,紐約三角成衣工廠發生慘痛的工殤事件,惡劣的勞動條件致使大火吞噬了一百四十多個女工的生命。全球各地的女性勞動者走上街頭,促成了國際婦女節。一百年後的今天,台灣的勞動者仍然工作超時、工殤頻傳,一連串的過勞事件,讓受害者們不得不繼續走上街頭。
我是最近新聞「工程師過勞猝死」案件中紹斌的姊姊,謝謝大家對這則新聞的關心,謹代表全家人致上由衷的感謝!也希望藉由以下這篇文章讓大家能正視「過勞」與「違法責任制」這兩件事。
如果,您沒有時間讀完整篇文章,請千萬記住以下兩個重點,並且轉寄給需要的朋友,幫幫自己與身邊的人,免於過勞死的威脅。
一、 愛惜自己,免於過勞
過勞死常常無預警的找上青壯年,造成許多家庭破碎。生命無價,再多的錢也換不回。真的不要以為過勞死不會找上自己(我弟弟與整個家族皆無心血管方面的病史,他生前一向十分健康),網路上有列出「慢性疲勞」的各種症狀,與感冒十分類似,包含長期頭痛,腹瀉,頭痛,肌肉酸痛,胸痛…等,實在很容易讓人輕忽。但要避免過勞最根本的方法,還是要讓自己的身體適度地休息。
二、違法責任制,生前死後皆無保障
許多企業濫用責任制,特別是半導體製造業。勞基法第84-1條有規定可適用責任制的行業,且須經勞資雙方契約約定,並送主管機關核備,而製造業並不包含於適用的行業中。違法的責任制造成勞工朋友長期超時工作,卻又無加班費可領。如不幸過勞死,在死後公司又會推卸責任說:公司採行責任制所以沒有上下班出勤紀錄,即便有刷卡紀錄也說無法代表工作時間,導致申請職災時舉證更為困難。這樣生前死後皆無保障,不是雙重剝削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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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.01.11,早晨,我失去了共同生活29年的弟弟。我心中的痛,旁人或許無法體會,但我衷心期望這樣的痛、這樣的悲劇不要再次發生在旁人身上。
前一晚,弟弟紹斌將生活費與車貸費拿給爸媽並道過晚安後獨自回到房間,沒想到這竟是我們全家團聚在一起的最後畫面…
11日早晨約六時四十分,媽媽不斷地敲著弟弟的房門叫弟弟起床,卻沒有任何反應,爸爸緊張地爬到陽台外,從窗戶跳進房間後,卻發現弟弟趴在堆滿公司文件的電腦桌前,沒了呼吸,沒了心跳…送醫急救後仍無法挽回他年輕的生命。我永遠無法忘記當時的情景:平日堅強的父親,癱跪在醫院的地板上哭喊著:「我沒有兒子了…」。
紹斌離開時,他29歲。我從來沒想過身體一向健康的他,竟會是這樣無預警的離開我們,而一個原本完滿的家庭就此缺了一角。
弟弟靠著助學貸款完成了大學與碩士學業。退伍後,本想繼續進修,但因我們家境不甚好,便決定先工作賺錢養家。在找工作時,爸媽有建議他前往「南亞科技」應徵,當時爸媽的想法是:南亞科技是在台塑集團之下,應該是一個有制度、有福利的企業,也應該是一個會體恤員工、照顧員工的公司。不料,短短3年餘,弟弟即被大量的工作壓榨到心力耗盡,終因過度操勞而猝死。
弟弟紹斌在民國95年進入南亞科技擔任蝕刻製程科的培訓工程師。初進時,就常因大量的工作而長時間加班。在此培訓工程師階段,尚可報領加班費,這樣連續數月,日夜無休地加班,原本底薪四萬四的月薪也因此暴增至九萬多,每月加班時數(不包含正常上班時數)竟高達99~137小時不等(這些是在我們整理他的遺物時,發現他完整的保留了從剛進公司到過世前的所有薪資單,從當時的薪資單上所發現的)。爸媽也曾擔心地叮囑他別因工作弄壞身體,但他無奈地表示工作就是那麼多。
紹斌每天早上6點多即自家中騎車1小時到泰山上班,下班回家時往往已是半夜兩、三點,梳洗後休息不到幾個小時,隔日一早又出門,不是一天兩天,往往數星期皆是如此。
一次,在深夜騎車回家行經板橋時,遇上酒後駕駛的小客車違規雙黃線急速回轉,他因閃避不及撞上,導致下顎與手腳多處骨折。開刀後尚未完全康復,公司來電即又匆匆上班,工作時數也並未因此而減少。南亞科技見他認真負責能力好,自97年間即欲擢升他為7職等的蝕刻工程師。他曾數度表示他不想升上去,因為升後即為責任制,上下班雖不必刷卡,但無加班費,只能領固定薪資(另每三個月有加發一萬元獎金),然而工作量變大,壓力更大,最後仍於97年12月被公司單方面的公佈升等。
由於半導體廠的生產設備全天候運轉,除了日間工作外,常需要配合公司輪值夜班。紹斌上班時間經常長達13~19個小時,有時夜半回家途中又被公司電話召回,假日或回家後僅有的數個小時休息時間,也是雙手機待命,隨時接聽同仁來電,處理工作問題。我爸媽擔心他根本無法休息,問他為什麼得隨時開機待命,他說:「這就是公司所謂的責任制,不接電話或工作沒有處理好,就會被投訴,隨時有可能被處分或解僱。」就連輪值班也是每隔2週就值一次,與別人4~5週才一次,頻率相差實在太多。就長期在此高壓力、長時間的工作環境下,於1月初值了一週的大夜班後,終因過勞而死。
剛進公司時,尚可報領加班費,等到你熟悉操作,就以升為較高職等為名,施行違法的責任制(經查半導體製造業並不符合勞基法第84之1條內可採行責任制的行業)。所謂的責任制,雖不必刷卡,亦不得報領加班費,在更多的工作量與更大的壓力下,做得好是應該,做不好、達不到績效隨時可以裁掉你,加班做到死卻是你家的事。
利用基本一般8小時的工作薪資,迫使這些技術純熟的工程師,以超時的工作時數賣命,完全無視勞基法的存在。當有員工因過勞而倒下時,南亞科技卻口口聲聲說一般同業皆是相同作法,公司正常上班時間為8小時,員工自願留下來加班是員工自己的決定,這樣的說法家屬真是難以接受!若是今日公司沒給他如此大的工作量,逼著他定期完成工作,繳交報告,那有任何一個員工願意五點下班後不回家休息,待在工廠裡直到半夜才拖著疲憊的身體回家,在休息不到數小時的情況下,隔天一早六、七點又趕著上班呢?
此外,公司為了提高績效,轉換製成良率,還要求弟弟在煩重的工作下,分出心力作出報告、寫論文參加競賽(也確實得了獎,在過世後家人才拿到了獎盃)…零零總總的壓力加諸在紹斌的身上,迫使他加班為公司賣命。他甚少提及公司的事情,直到他過世後,在極力爭取下(原本公司還遲遲不願意提供),拿到他上下班時間的資料後,才知道他長期超時加班,周末也往往得去公司加班,累積特休假雖達84小時,但繁重的工作卻使他不得休假。在倒下前一個月加班時數達111.5小時(若不扣除午餐時間則長達134小時。
母親總是會在晚上11點時打電話給仍在公司工作的紹斌,要他早點回家。他也總是說好,工作做完後會儘快回家。可是到家時間總是隔天的凌晨!爸媽常對他說:不要再為公司這麼賣命了,身體要顧。通常他總是點頭說:「知道了。」但有一次他竟回說:「誰叫你當初要我進南亞科技的。公司就是這麼操!」這句話成為我爸媽心中最大的遺憾與悔恨,每每想起總像把利刃刺入他們兩老的心中。
我們沒想到,原以為會照顧員工的大公司,竟然枉顧員工的心神與體力,利用「責任制」讓一個父母辛辛苦苦撫養近30年的青壯年因長期過勞而早逝…如今面對冰冷的骨灰,我們常懊悔當初沒早點讓他辭職,即便再沒有錢,生活再苦,至少弟弟還能留住一條小命。
而睡眠,這平凡而美好的日常作息如今對我們來說再也不是一種放鬆,家人在睡前總是擔心隔日再也見不到對方。我曾在半夜突然驚醒,因沒聽到爸爸慣有的打呼聲,急切地到他床邊檢查他是否還有氣息,這種精神上的折磨誰能體會…
紹斌離開人世時才29歲,年輕的他有許多事都尚未經歷。為了這個家與公司,他辛苦的工作,沒享受到什麼人生的美好,就連女朋友也不敢交,他曾說:「爸媽,我們家境不好,現在和人家交往會拖累對方,讓對方吃苦,等我經濟較穩定時再說吧!」而在工作之餘,弟弟也長期在捐血、做環保及默默捐助慈濟。
對於弟弟年輕生命的消逝,作姊姊的我真的感到萬般的不捨與悲痛,一想到我現在生活中所經歷的、所感受的一切他都無法體驗、擁有時,我真的感到很難過。我失去的是相伴了29年的手足,但我爸媽失去的卻是自小呵護的心肝,他們所要承受的痛苦,更是我的千萬倍之多…
誠摯的希望大家能夠藉由紹斌這個案子正視「過勞」與「違法責任制」這兩件事,能救一個是一個,不要再讓這樣的悲劇發生!!
【聯合晚報╱社論】
2010.09.29 02:05 pm
DRAM大廠的工程師意外猝死,家屬質疑是公司採「責任制」,導致員工長期大量加班過勞死。雖然個案仍有待職災鑑定,但台灣這個全民拚經濟的科技島,卻見科技業濫用責任制,加以「過勞死」認定過嚴,白領階級工作猝死已成為嚴肅的課題。
對這次工程師疑超時工作致死,勞委會將針對科技業大規模勞動檢查,違法即予罰款,並可連續處罰。依勞基法,工作性質是否屬「責任制」須經勞委會核定,不是企業老闆說了算。事實上,經核定為責任制的工作不多,僅包括資訊服務業、法律事務所相關人員,保險、房仲業務員等。
勞工的基本權益包括:正常工時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,每2周工作不得超過84小時;繼續工作4小時,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。雇主如需勞工延長工時,還應徵得勞工本人同意。如果企業遵守法律規定,應不致發生勞工加班導致「過勞」情形。但實務上,不少業者,包括高科技業和製造業,卻以「責任制」為由要求員工加班,甚至不給加班費。科技產品光鮮亮麗的背後,可能是斑斑血汗及員工「爆肝」病史,更可能衍生「過勞死」爭議。
醫學上並沒有「過勞死」的病名,即使工作中猝死,直接死因也是顱內出血、心臟病等等。也正由於並非直接死因,使得過勞死認定不易,標準難定。日本司法實務長期才累積出判斷原則:因工作的質與量負荷皆過重導致的死亡,方視為「過勞死」,可獲職災理賠。
就算責任制未必導致過勞死,但台灣對過勞死認定過嚴,卻是不爭事實,也影響勞工權益。這次不幸個案中,勞委會等主管單位有必要針對過勞死定義與審查標準重新檢討,而在解決過勞死難以認定的問題之前,至少應先檢討企業濫用責任制,搞垮員工健康的亂象。
「科技始終來自人性」,這是許多人耳熟能詳的知名手機廣告詞。追求利潤的企業應該謹記:保障勞工健康也是企業的責任,「用錢換命」或「用命換錢」,都絕對不是人性化管理及科技最終目的。
全文轉載自:
http://udn.com/NEWS/OPINION/OPI1/5878253.shtml
身心俱疲
徐父說兒子倒在電腦前,桌上堆滿公司文件,檢方指死因為「心因性休克」,可能致死原因為「過勞加重心臟病變」,勞委會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的醫師認定是「工作過勞相關之猝死」。徐父氣憤說,負責認定的勞保局卻另找醫師,以「無相關研究顯示死因與過勞有關」、此病變屬遺傳性疾病等理由,拒絕職災死亡給付。
曾一天工作19小時
黃淑英昨與家屬開記者會,指徐紹斌二○○六年進南亞科後常加班,月薪四萬四千元,加上加班費可領七至九萬元,但兩年後升為資深工程師,改為責任制後卻沒加班費,她籲政府重新規範新興產業責任制問題。
徐父指兒子一天常工作十六到十九小時,最高一個月加班一百三十九小時,死前一個月加班一百一十一點五小時,怎知勞保局採用南亞科說法,扣除兒子每日吃晚餐半小時,加班工時壓至九十四點五小時,低於勞委會規定,單月加班工時逾一百小時算過勞的認定。
勞保局官員蔡素櫻說,勞保局不採納勞委會提供的證明,因該醫生的鑑定是根據家屬提供的資料,勞保局另請醫生鑑定,雙邊醫理見解不同,已送勞委會職業病鑑定委員會評斷,十二月會有定論。
台大醫院職業醫學科兼任主治醫師李俊賢說,過勞死在醫學上是指急性循環系統疾病,判定考量因素很多,依勞委會認定,死前二十四小時仍不斷工作或死前一周每天工時逾十六小時,可被認定是超出尋常工作的特殊壓力,另發病日前一至六個月間,每月加班逾四十五小時,隨加班時數延長,工作與發病關聯也增強,但還要參考工作環境及本身體質。
製造業不適責任
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專門委員王素琴說,《勞基法》規定勞工每月加班不得逾四十六小時,且工作是否「責任制」需經勞委會認定,南亞科屬製造業,不在勞委會認定的責任制範圍,會被處六千至六萬元罰鍰。
徐母昨說,兒子進南亞科三年就過世是她永遠的痛,決定站出來讓社會認清科技業超時工作問題,不希望悲劇再發生。
南亞科副總白培霖說,公司對較有能力工程師及主管採責任制,上班時間由員工自己判定,也積極宣導員工盡量休假、上下班時間正常。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