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聯合晚報╱社論】
2010.09.29 02:05 pm
DRAM大廠的工程師意外猝死,家屬質疑是公司採「責任制」,導致員工長期大量加班過勞死。雖然個案仍有待職災鑑定,但台灣這個全民拚經濟的科技島,卻見科技業濫用責任制,加以「過勞死」認定過嚴,白領階級工作猝死已成為嚴肅的課題。
對這次工程師疑超時工作致死,勞委會將針對科技業大規模勞動檢查,違法即予罰款,並可連續處罰。依勞基法,工作性質是否屬「責任制」須經勞委會核定,不是企業老闆說了算。事實上,經核定為責任制的工作不多,僅包括資訊服務業、法律事務所相關人員,保險、房仲業務員等。
勞工的基本權益包括:正常工時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,每2周工作不得超過84小時;繼續工作4小時,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。雇主如需勞工延長工時,還應徵得勞工本人同意。如果企業遵守法律規定,應不致發生勞工加班導致「過勞」情形。但實務上,不少業者,包括高科技業和製造業,卻以「責任制」為由要求員工加班,甚至不給加班費。科技產品光鮮亮麗的背後,可能是斑斑血汗及員工「爆肝」病史,更可能衍生「過勞死」爭議。
醫學上並沒有「過勞死」的病名,即使工作中猝死,直接死因也是顱內出血、心臟病等等。也正由於並非直接死因,使得過勞死認定不易,標準難定。日本司法實務長期才累積出判斷原則:因工作的質與量負荷皆過重導致的死亡,方視為「過勞死」,可獲職災理賠。
就算責任制未必導致過勞死,但台灣對過勞死認定過嚴,卻是不爭事實,也影響勞工權益。這次不幸個案中,勞委會等主管單位有必要針對過勞死定義與審查標準重新檢討,而在解決過勞死難以認定的問題之前,至少應先檢討企業濫用責任制,搞垮員工健康的亂象。
「科技始終來自人性」,這是許多人耳熟能詳的知名手機廣告詞。追求利潤的企業應該謹記:保障勞工健康也是企業的責任,「用錢換命」或「用命換錢」,都絕對不是人性化管理及科技最終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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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udn.com/NEWS/OPINION/OPI1/5878253.s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