科技始終來自於人性?

如果選擇一支有人性的手機,是消費者選擇了一種人性的生活方式,那麼當一個品牌選擇了一家血汗代工廠,他們選擇的又是什麼?

[蘋果] 月加班百小時 29歲工程師過勞死

張貼者: Yusuke 2010年9月28日 星期二

【綜合報導】在南亞科技任工程師的二十九歲男子徐紹斌一月在家猝死,徐父向立委黃淑英陳情,心疼兒子死前一個月加班逾一百小時,認為兒子過勞死,怎知向勞委會勞保局申請職災死亡給付卻遭拒;徐父哽咽說,南亞科還告訴他:「別人家兒子不會死,只有你家兒子死,是他自願留下來加班。」

身心俱疲

徐父說兒子倒在電腦前,桌上堆滿公司文件,檢方指死因為「心因性休克」,可能致死原因為「過勞加重心臟病變」,勞委會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的醫師認定是「工作過勞相關之猝死」。徐父氣憤說,負責認定的勞保局卻另找醫師,以「無相關研究顯示死因與過勞有關」、此病變屬遺傳性疾病等理由,拒絕職災死亡給付。

曾一天工作19小時

黃淑英昨與家屬開記者會,指徐紹斌二○○六年進南亞科後常加班,月薪四萬四千元,加上加班費可領七至九萬元,但兩年後升為資深工程師,改為責任制後卻沒加班費,她籲政府重新規範新興產業責任制問題。

徐父指兒子一天常工作十六到十九小時,最高一個月加班一百三十九小時,死前一個月加班一百一十一點五小時,怎知勞保局採用南亞科說法,扣除兒子每日吃晚餐半小時,加班工時壓至九十四點五小時,低於勞委會規定,單月加班工時逾一百小時算過勞的認定。
勞保局官員蔡素櫻說,勞保局不採納勞委會提供的證明,因該醫生的鑑定是根據家屬提供的資料,勞保局另請醫生鑑定,雙邊醫理見解不同,已送勞委會職業病鑑定委員會評斷,十二月會有定論。

台大醫院職業醫學科兼任主治醫師李俊賢說,過勞死在醫學上是指急性循環系統疾病,判定考量因素很多,依勞委會認定,死前二十四小時仍不斷工作或死前一周每天工時逾十六小時,可被認定是超出尋常工作的特殊壓力,另發病日前一至六個月間,每月加班逾四十五小時,隨加班時數延長,工作與發病關聯也增強,但還要參考工作環境及本身體質。

製造業不適責任

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專門委員王素琴說,《勞基法》規定勞工每月加班不得逾四十六小時,且工作是否「責任制」需經勞委會認定,南亞科屬製造業,不在勞委會認定的責任制範圍,會被處六千至六萬元罰鍰。

徐母昨說,兒子進南亞科三年就過世是她永遠的痛,決定站出來讓社會認清科技業超時工作問題,不希望悲劇再發生。

南亞科副總白培霖說,公司對較有能力工程師及主管採責任制,上班時間由員工自己判定,也積極宣導員工盡量休假、上下班時間正常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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